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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金融政策在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方面的积极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天津滨海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创业氛围,完善投融资政策体系,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高新区关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直属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且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支持方式
      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金”,自2019年起,连续两年,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以政策兑现的方式,对符合本措施相关条件的企业进行补贴。
(一)直接融资支持
1.股权融资奖励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对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企业,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定向增发奖励
      支持企业在产权交易所以定向增发的形式获取股权融资。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二)间接融资支持
1.贷款贴息
      支持企业通过商业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对于成功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担保补贴
      支持企业通过担保方式获得债权融资。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保函担保、委托贷款等)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
3.融资租赁、保理补贴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获得融资。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融资服务支持
      对通过注册在高新区的市级及以上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200万元(含)以上融资支持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给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的融资中介服务费的50%进行补贴,单笔项目补贴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累计不超过10万元。(注:融资中介服务费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融资总金额的2%)
三、有关说明
      1.本措施适用范围中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2.每家企业每年通过本措施获得的补贴(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且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对高新区的经济净贡献。
      3.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企业应确保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对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支持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追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4.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政策奖励期为2019年、2020年两个年度,政策申报时间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具体申报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会商后,以年度申报指南方式发布。
      5.本措施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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