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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的有关概念

一、执行期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胜诉方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执行局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强制执行的第一个期限。

强制执行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执结的报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多数情况下,半年没有执结的,会以终本形式结案。

 

二、终本,也就是终结本次案件。

一般来说,六个月不能执结的案件,执行局会做申请人的工作,要求申请终本案件。终本,也就是执行案件的暂停。今后申请执行人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申请。

 

三、中止执行:实际上就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的暂停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四、终结执行。就是永久结束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后者则导致执行程序最终结束。

 

五、进入执行程序后,只要被执行人不死亡,申请人不主动放弃,法院不裁定终结案件,原则上对被执行人的追责是终生的,不要以为拖一阵子就没事了。

 

六、结案。如果申请人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或者双方经协商做了让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实际上已经执行完毕,这时可以办理结案手续,这个案子就是真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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